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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女总裁”离婚要孩子,男方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4:10    阅读量:




正文共1050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语音朗读3分钟)


审判依据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田先生于2015年1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9月18日生育女儿。张女士自2016年在餐饮服务行业担任人事经理,田先生没有固定工作。两人的女儿自2019年一直由张女士的母亲负责抚养照顾。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孩子在幼儿园上学,上学期间一直是张女士与老师联系沟通孩子的学习内容、孩子在校情况,协助老师开展教育工作,学校的一切活动也是张女士参加。自2019年年底起,张女士和田先生分开居住,没有再联系。

       2022年年初,张女士想与田先生离婚。





案件处理

       本案庭审时,田先生称从2020年双方才分开。张女士称从2019年年底起双方没有再联系,女儿一直由张女士的母亲抚养照顾,期间田先生仅每月看望孩子一次,从2020年年初开始男方未与女儿见过面,未给付任何抚养费。张女士想离婚,并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女士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孩子一直由女方母亲照顾,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成长环境,由女方抚养为宜。因男方没有固定工作,依据本案基本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支出情况,酌定一个月的抚养费按965元计算。抚养费宜每年支付一次,至孩子年满18周岁。男方对女儿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及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女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抚养费965元,每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元月10日前给付完毕,支付至其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田先生与被上诉人张女士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8日生育女儿,田先生称2016年张女士到北京工作,自2019年开始双方就没有联系,因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一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田先生、张女士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田先生上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家庭和睦,与查明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婚生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孩子自2019年至今一直由张女士的母亲负责抚养照顾,故一审从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角度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支出,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田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965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田先生称张女士在北京任职期间开设有多家公司,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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