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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同居近两年未领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4-01-09 11:33:10    阅读量:




正文共155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语音朗读4分钟)


审判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牛先生与柳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8月起,因两人共同在市区工作生活便开始同居。从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底,牛先生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柳女士转账,金额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2019年8月,牛先生为柳女士购买了"五金":彩宝吊坠(价值2338元), K 金项链(价值3638元), K 金项链及 K 金吊坠(价值3786元), K 金耳饰(价值2187元),共计11949元。

       2019年9月,柳女士因身体生病到医院治疗,牛先生为其支付医疗费。2020年2月,柳女士查出已怀孕,因自身疾病原因做了引产手术,牛先生为柳女士支付医疗费。2019年至2020年期间,牛先生向柳女士的信用卡转款用于偿还卡债,共计4400元。2020年夏天,两人拍婚纱照花费1849.8元。

       2021年夏天两人同居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牛先生以无法实现结婚目的为由,要求柳女士返还彩礼等相关款项,遭到拒绝。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接受牛先生的委托,研讨案情认为本案是常见的返还彩礼纠纷,处理重点一般有两个:一、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财物中哪些属于彩礼的范畴?二、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个重点,哪些属于彩礼的范畴?彩礼属于我国传统婚嫁礼仪的婚约习俗,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礼金及贵重财物以缔结婚姻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律师团队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及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贵重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物。

       本案中,牛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向柳女士给付了彩礼款及"五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第二个重点,哪些款项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法院在审理时还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已给付彩礼的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据查明牛先生支付的款项中有见面礼,该项系依本地习俗是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该款项不属于彩礼。牛先生及其亲属给予柳女士的见面礼2600元,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彩礼。

       牛先生向柳女士信用卡两次转账共计4400元,均发生在两人恋爱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根据证据来看该款项属于同居生活的正常消费支出,不支持返还。

       庭审时,牛先生向柳女士微信转账的账单经过梳理及庭审对证,确认其中65000元为结婚彩礼。因两人实际已共同生活近两年,没有生育子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柳女士返还45000元。

       男方购买的彩宝吊坠、 K 金项链、 K 金项链及 K 金吊坠、 K 金耳饰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牛先生要求女方返还,获得法院支持。

       双方拍摄婚纱照的支出,属于实际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柳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因身体病情做了引产手术,牛先生支付的医疗费亦不属于彩礼范畴,也不属于借款,不支持返还。


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牛先生45000元。二、被告柳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牛先生彩宝吊坠、 K 金项链、K 金吊坠、 K 金耳饰或折价返还11949元。





△承办律师:李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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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