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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房主与自建房施工伤者一定是雇佣关系吗?需赔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03-01 11:40:28    阅读量:



正文共206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语音朗读5分钟)


审判依据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肖先生与妻子艾女士想翻新扩建位于洛阳市某县某镇农村自建房,便联系了王先生承揽该工程。肖先生与王先生及秦先生三人口头约定,案涉房屋一层改建因工况复杂,为方便计算工程量,约定按每人一天200元计算工时给付报酬,二层扩建的每平方米125元计算报酬,由王先生负责召集工人施工,秦先生负责提供翻建房屋所需机器设备。

       王先生承揽案涉工程后,召集安先生、马先生、李先生、郭先生等12人共同参与案涉工程施工。进行一层施工时报酬均为每人每天200元,每日施工人员不固定;二层施工时,工人获得的报酬平均分配。肖先生与妻子艾女士每日在工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秦先生负责提供搅拌机、振动棒等。

       施工期间,肖先生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了该房屋的原楼梯间的两面墙,遗留一面墙且未进行加固。2023年4月10日,安先生在施工场地进行将原楼梯间改建为房屋的工作时,因放置预制楼板需对现场遗留的一面墙开凿出12公分的凹槽,施工人开槽后未对该墙进行安全加固防护,安先生放置楼板时,遗留墙面突然倒塌将其砸伤,同时砸断楼板致安先生从一层屋顶跌落导致二次受伤。事故发生后,安先生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市医院治疗。肖先生垫付医疗费8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接受肖先生和艾女士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了研讨。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处理的关键点在于自建房施工受伤者与房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双方关系的认定,可以确定房主肖先生和艾女士的赔偿比例,根据安先生的损失,最终确定委托人需要赔偿多少钱。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劳务关系一般存在四个特点:
(1)发生在个人之间,即劳务关系双方主体都是自然人;
(2)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和服务,另一方享有劳动和服务的成果;
(3)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4)个人劳务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肖先生和艾女士作为案涉工程的定作人并未指定谁为其施工,与安先生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肖先生和艾女士从支付报酬并要求施工队完成翻建房屋的工作成果这一关系来看,二人与王先生组织的施工队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工人在自建房翻新施工时受伤,如果与房主是雇佣关系,则雇主需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左右的责任比例。伤者如果与房主是承揽关系,房主有选任错误的过错,一般为30%-40%左右的责任比例。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时结合案情和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依据王先生组织的施工队之间平分报酬且无上下级关系的特征来看,该施工队内部应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揽肖先生和艾女士房屋翻新工程。

       肖先生和艾女士作为定作人,应当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明知遗留的一面墙体未进行加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对安先生进行任何安全提示,导致其被倒塌墙体砸落受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肖先生和艾女士存在过错,应当对安先生承担30%-40%左右的侵权责任。





       庭审时,光法洛阳所于洋洋律师代肖先生进行答辩,认为王先生作为承揽工程的负责人,且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在施工期间未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亦存在过错。王先生最熟悉施工情况,其联络施工的工人到现场进行作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无任何加固且开槽深度 12 公分的单面墙体放置楼板具有极高的安全隐患,但其仍参与在该危险工作,最终墙体倒塌导致其自身跌落受伤,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安先生的损失经计算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10623.14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支持于洋洋律师的主张,减轻肖先生和艾女士的责任,酌定二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安先生38718.1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元,还应赔偿安先生30718.1元。

       在律师团队的争取下,为委托人肖先生和艾女士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少赔付赔偿款,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在此提示大家,个人工程施工中,并不是在谁家施工时受伤就由谁全部赔偿,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谁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有过错谁承担侵权责任,多方均有过错时,按过错的程度酌定赔偿责任比例。另外,还要看房主与受伤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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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