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0 11:37:53 阅读量:
正文共62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语音朗读2分钟)
审判依据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朴女士于2021年3月相识,4月双方开始以恋人关系交往。张先生多次给朴女士转款及购物,其中数额较大的转账经统计有6笔,合计为30800元。2023年年初,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张先生要求朴女士归还转账款项。
案件处理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双方系恋人关系,张先生没有类似借据、欠条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而两者之间的转账行为在性质上有多种可能性,例如赠予、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张先生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在办案律师指导下,张先生保留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转款记录成为相互映证的证据链,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要求朴女士归还借款,对其请求的大额转款予以支持。对其购物消费及赠予性质的小额转款等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张先生借款30800元。